您好,欢迎光临辽宁瀛桥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案件代理

新闻中心

产品分类

热门关键词

联系我们

辽宁瀛桥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乔主任

联系电话:13904170476

公司电话:0417-6274299
公司邮箱:18341720666@163.com

公司网址:www.lnyqls.com

公司地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鹏发大厦7层


婚姻法常识:协议离婚有什么条件?婚姻继承

您的当前位置: 首 页 >> 新闻中心 >> 常见问题

婚姻法常识:协议离婚有什么条件?婚姻继承

发布日期:2016-07-14 00:00:00 来源:http://www.lnyqls.com 点击: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准予协议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是:

1、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是自愿离婚。对于一方要求离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2、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对于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事项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3、其他不予协议离婚的情况是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相关标签:婚姻继承

最近浏览:

辽宁瀛桥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 乔主任

联系电话: 13904170476

公司电话: 0417 6274299

公司邮箱: 18341720666@163.com

网址:www.lnyqls.com

公司地址: 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鹏发大厦7层

主营区域: 盘锦 大连 鲅鱼圈 天津 长沙 北京 武汉 沈阳 营口 辽宁

aa.png


在线留言

Copyright Chttp://www.hdldjg.cn/辽宁瀛桥律师事务所       备案:辽ICP备19006585号-2         技术支持: 营口中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