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辽宁瀛桥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案件代理

新闻中心

产品分类

热门关键词

联系我们

辽宁瀛桥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乔主任

联系电话:13904170476

公司电话:0417-6274299
公司邮箱:18341720666@163.com

公司网址:www.lnyqls.com

公司地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鹏发大厦7层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比例

您的当前位置: 首 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资讯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比例

发布日期:2016-07-14 00:00:00 来源:http://www.lnyqls.com 点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1)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2)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3)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2)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3)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4)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5)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过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6)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7)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全部赔偿,对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当前规定赔偿。

       3.特殊情况洗的责任划分和承担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为保护现场,或者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承担事故责任:(1)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责任;(2)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3)依法可以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除外;(4)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交通事故逃逸的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过错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相关标签:交通事故

最近浏览:

辽宁瀛桥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 乔主任

联系电话: 13904170476

公司电话: 0417 6274299

公司邮箱: 18341720666@163.com

网址:www.lnyqls.com

公司地址: 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鹏发大厦7层

主营区域: 盘锦 大连 鲅鱼圈 天津 长沙 北京 武汉 沈阳 营口 辽宁

aa.png


在线留言

Copyright Chttp://www.hdldjg.cn/辽宁瀛桥律师事务所       备案:辽ICP备19006585号-2         技术支持: 营口中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