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辽宁瀛桥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案件代理

新闻中心

产品分类

热门关键词

联系我们

辽宁瀛桥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乔主任

联系电话:13904170476

公司电话:0417-6274299
公司邮箱:18341720666@163.com

公司网址:www.lnyqls.com

公司地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鹏发大厦7层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的详细流程

您的当前位置: 首 页 >> 新闻中心 >> 常见问题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的详细流程

发布日期:2017-05-22 00:00:00 来源:http://www.lnyqls.com 点击: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的详细流程:

1.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2.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4、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5、评定书。 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6、 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对象出具多份鉴定结论,若各鉴定机构均具有法定鉴定资格时,应依据鉴定机构级别的高低,一般应采信高一级别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排除那些级别较低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交通事故

相关标签:交通事故

最近浏览:

辽宁瀛桥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 乔主任

联系电话: 13904170476

公司电话: 0417 6274299

公司邮箱: 18341720666@163.com

网址:www.lnyqls.com

公司地址: 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鹏发大厦7层

主营区域: 盘锦 大连 鲅鱼圈 天津 长沙 北京 武汉 沈阳 营口 辽宁

aa.png


在线留言

Copyright Chttp://www.hdldjg.cn/辽宁瀛桥律师事务所       备案:辽ICP备19006585号-2         技术支持: 营口中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